案例
小李大學畢業后留在大城市工作,父親老李傾盡畢生積蓄,為小李在其工作的城市購買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記在小李名下。小李承諾,以后老李可以搬過來一起住。老李擔心日后產生變故,可否申請設立居住權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案說法
可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為保護自己的權益,根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老李應當與小李以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各項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期限;(五)解決爭議的辦法。
本文標題:以案說法|居住權如何保障以房養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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