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房緣何被賣?只因一份危險的委托書,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借款的同時用房產作抵押的事情并不罕見,但60多歲的李某無論如何也沒想到,在向人借款30萬元后,僅過兩個多月,她名下價值300多萬元的房子就被以102萬元的價格賣出,她本人還被訴至法院要求辦理過戶。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來,李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夏某借了30萬元,借期為兩個月。借款合同約定,李某將名下一套價值300余萬元的房屋抵押給夏某,同時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
夏某為了保證李某能夠按時還本付息,還要求李某與其簽訂委托書,委托夏某能夠以不低于100萬元的價值將李某房屋出賣給史某,并有權代替李某辦理過戶登記等全部房屋買賣手續。當日,雙方與史某前往公證處對委托書進行了公證。
兩個月后,借期屆滿,李某因故請求延期還款。但令她意外的是,夏某已經以李某的名義與史某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成交價僅為102萬元。對此,李某反對。
不久之后,史某便向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李某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并承擔逾期過戶違約金15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與夏某簽訂委托書的真實目的系擔保借款合同的履行,雙方并沒有委托買賣房屋的合意。而涉案房屋的交易價格僅為市場交易價的35%,明顯過低。夏某作為受托人,沒有充分考慮市場價值,將房屋以嚴重低于市場交易價值的價格轉讓給原告史某,系利用被告李某的危困狀態,產生的法律后果顯失公平。
此外,李某在買賣合同簽訂后4日便告知原告史某其不同意賣房,而此時史某僅支付了10萬元房款。在李某解除委托書后,史某仍堅持繼續履行合同并向資金監管賬戶支付了剩余房款,且史某從未到實地查看過房屋,對于房屋明顯低于市場交易價的事實,未盡到一般買受人的審慎義務。
最后,法院駁回了原告史某的訴訟請求,夏某代被告李某與原告史某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應予以撤銷。一審判決作出后,史某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老年朋友切勿輕信他人,切勿輕易用自己名下的養老房作抵押擔保,或者隨意簽署涉及買賣房產的相關協議;如果確實有資金需求,最好征詢家屬意見,到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辦理,避免與他人簽訂不合理條約;在簽署合同、協議、委托書、承諾書等法律文件之前,務必認真閱讀、理性思考,莫被他人鉆了空子。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鄭劍峰 通訊員童晶晶趙媛
【來源:法治日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本文標題:養老房緣何被賣?只因一份危險的委托書
本文出處:http://www.322033.com/news/news-dongtai/27969.html
本站聲明:本站發布的內容(圖片、視頻和文字)以原創、轉載和分享為主,文章觀點不代表本網站立場,如果涉及侵權請聯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