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贈與房產附義務,有些情形撤銷難
時間:2022-12-08 17:40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贈與子女房產附贍養義務是當下一些老人的普遍作法。當贍養出現糾紛時,一些老人以為我的房產我做主,一不如意便主張撤銷權,孰不知有些情形撤銷難。贈與變買賣,主張撤銷沒依據2013年11月,70歲的翟某與子女3人簽訂一份《房產改名協議書》,內容為:翟某經與三子女商量,愿將其住房一套贈給次子翟某某。翟某某負責為翟某養老送終,其他子女有協助照顧義務。事后,翟某到翟某某家接受贍養。2014年4月19日,翟某與翟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以8萬元的價格將爭議房屋出售給翟某某,并進行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2015年3月14日,翟某某因車禍去世,其妻孫女士與兒子依法辦理過戶更名手續,由此引發爭議。翟某以翟某某去世,無法履行贍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撤銷《房產改名協議》、返還房產。法院審理認為,爭議《房產改名協議書》雖具有附義務贈與合同和遺囑性質,但雙方在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時已經將房屋以買賣的形式變更給了翟某某,且協議書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或主張權利,原協議書自始未生效,遂判決駁回翟某的訴訟請求。說法:合同法第190條、第192條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法定情形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本案有所不同的是,雙方雖然簽訂了《房產改名協議書》,但雙方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時系以買賣而非贈與的形式,且翟某、翟某某等均未提出異議,買賣合同早已履行完畢,翟某主張撤銷贈與,當然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子女主動贍養,不能成為受贈與人不盡義務之依據孫子李強是奶奶韓玉芹一手帶大,2010年10月,奶奶與李強簽訂一份附義務贈與合同,主要約定贈與人韓玉芹將所有的三間平房贈與李強,韓玉芹保留該房屋的居住權。受贈人李強接受韓玉芹的贈與,并同意履行贍養義務。事后,雙方將合同辦理了公證。韓玉芹與李強一家生活4年后,被其次子李建設接其家中,之后由三個子女輪流撫養。期間李強時常看望奶奶,奶奶住院時,李強支付了大部分醫療費。2015年11月,韓玉芹以李強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由其三子女輪流贍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合同。法院審理認為,經公證的贈與合同需有法定的撤銷事由,贈與人才能撤銷贈與。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撤銷的法定事由,遂判決駁回韓玉芹的訴訟請求。說法:依據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法定的撤銷事由包括: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雖然本案房屋贈與合同約定李強負擔韓玉芹的養老問題,但并未排除韓玉芹子女所應履行的法定贍養義務。韓玉芹子女自愿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不能由此認定李強違反了房屋贈與合同義務,且李強事實上也履行了相應的義務。韓玉芹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規定,故雙方所簽訂的贈與合同并不具備法定的撤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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