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近日,東麗法院受理了一起贍養費糾紛案件,原告汪某要求其四個子女給付贍養費,履行贍養義務。
原告汪某(男)稱,其有三女兩子,大兒子已經去世。三個女兒在日常生活中從來不照顧他,小兒子雖然同意履行贍養義務,但是也因客觀原因,不能與之共同生活。自己現在年紀已大,又因病導致生活無法自理,每月需花費醫藥費、保姆費、伙食費及其他日常開銷,合計約10000余元。雖然每月有養老金2250元,但是不足以支付上述費用,希望四個子女每人每月給付其贍養費2187.5元。
對于原告汪某提出的訴訟請求,兒子同意,三個女兒不同意。三個女兒認為父親每月有退休金2250元,并且有9萬元的存款,并非生活困難,不符合原告汪某主張贍養費的條件。三個女兒稱一直輪流照顧汪某的起居,已經在能力范圍內履行了贍養義務,并且三人存在經濟困難,僅同意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200元。
東麗法院認為,雖然原告汪某每月有養老金收入,并有存款,但其已年老并患有疾病,生活起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照顧,汪某的三個女兒在庭審過程中均表示無法對其父親進行生活上的照料看護,導致汪某生活費用的支出勢必增加,其收入和存款無法持續、穩定維持其正常生活。
為了保障原告汪某安度晚年,四子女應當履行經濟上供養的義務。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的情況以及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東麗法院判決汪某的三個女兒每月每人各給付汪某贍養費600元,汪某的兒子每月給付贍養費2187.5元。
法官說法
中華民族有敬老、養老、助老的傳統文化,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父母對于子女,不僅有生恩,亦有養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而作為有贍養義務的子女的配偶,亦應當協助履行贍養義務。
良好的家庭關系是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能讓老人安度晚年,是子女孝順的意義之一,你養我小,我養你老,愿天下人,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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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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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本文標題:【民法典】四個子女不能贍養老人?法官判決暖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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