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駕車被撞,如何界定責任
時間:2022-12-08 17:40 來源: 作者:小杰 人瀏覽
【案情】某日,李某駕駛大貨車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某縣一路段時與72歲的方某無證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方某受傷和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某在與相向來車會車時,采取措施不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方某無引起本次事故原因,不負本次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方某經鑒定為10級傷殘。【說法】對此次事故責任的認定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交警部門已認定七旬老人駕駛車輛不是引發事故發生的原因,故方某不負事故責任。第二種意見認為,七旬老人違法駕駛必然增加駕駛車輛的風險,是引發事故發生的因素之一,故方某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第二種意見更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我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不得駕駛普通兩輪摩托車;持有兩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應當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換領準駕車型為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本案中,發生事故時,原告方某已超過70周歲,未辦理任何種類的摩托車駕駛證。其次,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是案件審理中的證據,應遵循證據的認定規則決定是否采信。本案中,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的責任認定,沒有考慮方某事發時已超過70周歲,未辦理任何種類的摩托車駕照。方某駕駛摩托車違法,必然增加駕駛車輛的風險,故交警部門認定官某不負本次事故的責任不夠合理。因此,對該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應采信。最后,根據相關交通法規,李某駕駛車輛采取措施不當是引發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而方某年過七旬駕駛車輛違法,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綜合考慮事發時的具體情形,應酌定李某、方某分別承擔80%和20%的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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